2011年1月18日,台湾地区发布塑料食品塑料瓶餐具、容器和塑料瓶包装的标签法规草案。 一、'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塑料瓶包装用物标签'内容如下: 1、产品名称; 2、聚合物材料名称; 3、耐热温度; 4、公司的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如果是进口的,国内负责公司的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 5、原产地(国家); 6、净重、容量、数量或尺寸等。关于净重、容量或尺寸的标签应当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且如有必要,标签应当同样也以其它单位详细说明。; 7、生产日期。对于有效期的产品,应当指定生效日期或有效期; 8、使用注意事项和警告; 二、标签方式如下: 1、重复使用的塑料瓶(杯)、奶瓶,以及餐盒(包括保鲜盒): ⑴、聚合物材料名称、耐热温度及其它内容应当印刷、粘贴或冲压在产品最小销售单位的物体上。 ⑵、产品名称、公司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生产日期、原产地(国家)、净重、容量、数量、尺寸及其它内容应当印刷、粘贴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位的塑料瓶包装上,或在产品的物体上。 2、一次性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塑料瓶包装用物上的产品标签应当印刷、粘贴、冲压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位的塑料瓶包装上或在产品上。 3、关于上述标签印刷和粘贴方法,其应当主要是非褪色和不脱落的。 4、标签内容中不允许有虚假的陈述。 5、如果该产品是由两种以上聚合物组成的,其应当分别公开标示。 6、对于日期的标示,其应当以通常能辨认的年/月/日或年/月的方式标示。对于以年/月显示的,则推定此产品是在某一月内完成的。 7、标签上标示的字符的长度和宽度不得小于两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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