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拾荒为生的李春梅怎么也没想到,她拣拾的那个白色塑料瓶,里面装的竟然是化学品氢氟酸,以至于她的右手中指及无名指被烧伤。
2010年11月13日,李某与丈夫在张某经营的一家门窗店门前看到一堆废纸破烂。李某经询问该店内员工并征得同意后,戴线手套将废纸破烂及夹在其中的一个白色塑料瓶一并装入编织袋内,在装完东西后不久,李某感觉右手中指和无名指疼痛难忍。
李某先后到当地的两家医院入院治疗36天。经诊断,李某右手中指及无名指被氢氟酸烧伤0.1%Ⅲ°。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就医交通费等费用。
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在拣拾上述物品时,张某经营的这家门窗店门前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李某受伤后,已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到医院入院治疗,遂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总计近2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氢氟酸被列入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属于高度危险物品。张某雇佣的工作人员唐某证实李某在张某门前拣拾了混有氢氟酸包装瓶的废纸,张某亦承认在其从事的业务中使用氢氟酸,且李某的手被诊断为氢氟酸烧伤。张某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手是被他人使用的氢氟酸烧伤,应当认定张某未妥善处置残留有氢氟酸液体的包装瓶,致使李某在张某门前拣拾其废弃物品时被氢氟酸烧伤,张某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