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瓶PET瓶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瓶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色母油或母粒(C.I.分散黄241、C.I.溶剂蓝104、C.I.溶剂蓝97、二氧化硅、C.I.颜料蓝15、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经注塑工艺成型的用于吹制食品包装用PET空瓶的瓶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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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5009.60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01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酯树脂及其成型品中锑的测定
GB 9685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2025 高密度聚乙烯吹塑薄膜
GB 13113 食品容器 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7931 瓶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
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QB/T 1868 瓶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
3 分类
3.1 按颜色分为有色PET瓶坯和无色PET瓶坯。
3.2 按原料性能不同分为热灌装用PET瓶坯和冷灌装用PET瓶坯。
3.3 按瓶口类型不同分为热灌装用瓶坯、矿水用瓶坯、无菌包装用瓶坯。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PET树脂应符合GB17931规定。
4.1.2 其他辅料应符合GB9685及其它相应的标准要求。
4.2 外观要求
外观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外观要求
项 目
|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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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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坯身
|
坯身晶莹透亮,色泽均匀,无肉眼可见的杂志,无明显色差、气泡、拉痕、僵料、缺料、溢料、暗环、污点、白雾;表面光洁,无异物,污染,内外壁无刮伤痕迹。
|
瓶口
|
端面应平整,螺纹应圆滑、无崩缺,结晶瓶口呈均匀结晶状,合模线毛边不超过0.13mm
|
坯底
|
底部料口不超出1.5mm,不允许有针孔、死白、拉痕,拉丝小于5mm
|
4.3 规格要求
4.3.1 瓶口内外径规格与偏差要求
瓶口内外径规格与偏差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瓶口内外径规格与偏差要求 单位:mm
项 目
|
规格与偏差
|
热灌装用瓶坯
|
瓶口内径
|
20.35±0.12
|
螺纹外径
|
27.56±0.12
|
矿水瓶用瓶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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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口内径
|
25±0.12
|
螺纹外径
|
30±0.15
|
无菌包装用瓶坯
|
瓶口内径
|
21.74±0.13
|
螺纹外径
|
27.43±0.13
|
注:瓶口内径检测点自瓶口端面向下1.5mm处。
4.3.2 壁厚差
壁厚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壁厚差 单位:mm
项目
|
瓶坯总长度(L)
|
指标
|
壁厚差
|
瓶坯壁厚<3.20
|
瓶坯壁厚≥3.20
|
L<120
|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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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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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L<140
|
0.17
|
0.15
|
≥140
|
0.20
|
0.18
|
4.4 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物理性能
项目
|
指标
|
密封性能
|
无渗漏
|
跌落性能
|
无渗漏、无破损
|
4.5 化学性能
化学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化学性能 单位:μg/L
项目
|
指标
|
无色瓶坯
|
有色瓶坯
|
乙醛含量
|
≤25.0
|
≤75.0
|
4.6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卫生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蒸发残渣,mg/L
4%乙酸,60℃,0.5h ≤
水,60℃,0.5h ≤
65%乙醇,室温,1h ≤
正乙烷,室温,1h ≤
|
30
30
30
30
|
高锰酸钾消耗量,mg/L
水,60℃,0.5h ≤
|
10
|
重金属(以pb计),mg/L
4%乙酸,60℃,0.5h ≤
|
1.0
|
锑(以Sb计),mg/L
4%乙酸,60℃,0.5h
|
0.05
|
脱色试验
乙醇
冷餐油或无色油脂
浸泡液
|
阴性
阴性
阴性
|
4.7 食品容器用添加剂
使用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9685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状态调节与试验的标准环境
按GB/T 2918 规定的标准环境及正常偏差范围进行调节,试样状态调节时间不应少于4小时。
5.2 外观要求
在自然光或日光灯下目测,有色瓶坯色样以标准样或客户要求为准;毛边、底部料口、拉丝等用精度为0.02mm的量具检测。
5.3 规格要求
5.3.1 瓶口内外径规格与偏差
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或者内径百分表或者标准卡板进行测量。
5.3.2 壁厚差
用精度至少为0.01mm的厚度测量仪,在瓶坯底部合模线向瓶口方向偏3mm处的截面外圆一周测量,最大和最小值的差值为壁厚差。
5.4 物理性能
5.4.1 密封性能
按QB2460中的5.7 的规定进行。
5.4.2 跌落性能
按QB2460中的5.8 的规定进行。
5.5 化学性能
按GB/T 1868中附录B的规定进行。
5.6 卫生指标
5.6.1 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的测定
按GB/T 5009.60规定进行。
5.6.2 锑的测定
按GB/T 5009.101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同一种原料、同一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每一批不得超过100万个。
6.2 抽样
外观、规格及偏差要求采用GB/T2828.1随即抽样,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检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4,AQL为4.0,按表8规定。耐热性能、物理力学性能以批为单位,在每批中随即抽取100个进行检验。
表8 抽样方案
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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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n
|
接收数Ac
|
拒收数Re
|
91-150
|
13
|
1
|
2
|
151-280
|
13
|
1
|
2
|
281-500
|
13
|
1
|
2
|
501-1200
|
20
|
2
|
3
|
1201-3200
|
32
|
3
|
4
|
3201-10000
|
32
|
3
|
4
|
10001-35000
|
50
|
5
|
6
|
35001-150000
|
80
|
7
|
8
|
150001-500000
|
80
|
7
|
8
|
≥500001
|
125
|
10
|
11
|
6.3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及规格要求。
6.3.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对产品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生产及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新的生产设备投入使用时;
e)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时;
f)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g)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卫生指标检验结果若其中一项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其它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应在原货批中双倍取样复检不合格项,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签、标志
外包装上标签应符合国内相关标志及规定的要求,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地址、产品标准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以及合格证等标志,并注明运输与贮存的主意事项等。
7.2 包装
包装采用瓶坯周转笼内衬聚乙烯塑料袋包装,塑料袋应密封良好,符合GB/T 12025的规定。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 产品及其包装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曝晒、雨淋、受潮,不应受污染。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无化学品及有毒有害物品污染的仓库中,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不得超过3个月。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以下简称"本标准")根据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PET瓶坯产品的指标性能要求作出规范,以适应本公司的实际生产需要。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产品的试验报告和工业化制造与品质管理的先进技术而编制的。
本标准是****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将作为公司研究开发、原辅料质量要求、制造包装管理、品质检验控制和经营销售服务的企业技术法规,保证其作为企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贯彻执行。
一、 主要技术指标确定的依据:
1. 外观要求:
主要根据本公司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的感官品质特征确定。
2. 规格及偏差要求:
依据本公司PET成品瓶的特征确定。
3. 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依据QB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制定。
4. 化学性能及卫生指标:
化学性能及卫生指标依据Q/T 1868《瓶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及GB 13113《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制定。
二、 试验方法的确定。
1. 外观要求、规格要求指标按照本产品感官品质特征及成品特征要求的特点进行。
2. 物理性能试验依据QB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3. 化学性能的试验按照GB/T 1868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6.8的规定进行。
4. 卫生指标的试验按照GB/T 5009.60及GB/T 5009.101规定进行。